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确实出现生产经营困难或处于生产淡季实行停工、停产,并且在停工、停产期间依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下,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案例 某公司因订单减少,经营陷入困境,故实行停工、停产,除办公室人员留任处理日常事务外,其余大部分生产人员开始放假,放假期间将依据《工资支付条例》支付停工生活费,直至公司相关生产线可以正常开工,胡某也在放假名单之上。自2016年12月起,某公司向胡某支付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费。2016年3月,胡某以某公司单方强制停产放假,剥夺其劳动权利,违反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请问胡某以公司单方强制停产放假,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律师说法 因企业停产,职工“被放假”引起的纠纷,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职工“被放假”期间的工资如何计付;二是劳动者能否以用人单位单方面停产放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目前,各地对没提供正常劳动应发放的生活费标准规定不一,有的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例如北京。有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例如广东。 对于第二个问题: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我们倾向认为,企业实行停工、停产应符合一定条件:第一、企业要有相关证据证明,企业停产停工并非恶意的,确实是因为企业自身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法为员工安排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而停产停工;第二、企业停产停工后有恢复经营能力的可能性,能在一定时间内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第三、企业停产停工期间仍然有能力为员工缴纳社保。 在本案中,如果某公司确实是由于订单减少、生产经营困难的经营性客观原因所致,并且在停工、停产放假期间,已依法支付了相应的生活费,那么,在这种情形下,胡某自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某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无据。 资料来源:《中国工会普法网》 作者:刘翠莹 编辑:靳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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