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发生后,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当事人私下就工伤待遇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情形,俗称工伤“私了”。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既有用人单位逃避安全生产与工伤待遇给付责任,积极寻求私了的原因,也有劳动者不愿经历漫长的诉讼,希望尽快拿到补偿的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告案例,目前法院会结合协议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又或者是显失公平等情形,综合判断“私了”协议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可撤销或变更。 案例 刘某(被告)系亿达胶合板加工厂业主。黄某(原告)在厂方上班工作时受伤,到医院救治,由亿达胶合板加工厂垫付了医药费。2009年8月3日,亿达胶合板加工厂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黄某所受伤进行工伤认定。2009年8月4日,黄某出院。同日,黄某与达胶合板加工厂就工伤事故赔偿达成协议,黄某收到了厂方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一次性护理费4000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同年10月10日作出了工伤认定,2010年2月9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黄某为十级伤残。2010年5月11日,黄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撤销该“私了”协议。 试问:在双方同意签订“私了”协议并且该协议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黄某(劳动者)还能否请求撤销该“私了”协议? 律师说法 该案例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两审法院的观点分歧较大: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是在充分协商、自觉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协议,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中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法定可撤销合同的行为,故不予支持黄某撤销该协议的请求;反观二审判决,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认为“私了”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但协议所确定的金额显著低于上诉人应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且协议内容涉及劳动者的生存权益,故法院最终认定“私了”协议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的情形。 二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是符合法律和情理的。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其一,该“私了”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其二,协议一方能否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就工伤损害达成的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这种情况下,除非一方举证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否则一般法院会倾向认定“私了”协议有效。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如果该“私了”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那么应当按照评定的伤残等级判断赔偿数额是否显失公平,如果赔偿数额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之间确实差距大,已显失公平、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劳动者可申请作出变更或撤销的处理。 本案中,黄某伤残等级为十级,其应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2009年为例)。刘某支付给黄某的各项赔偿费用合计4000余元,显著低于黄某应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于双方签订的“私了”协议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使黄某遭受重大利益损失,已构成显失公平,黄某当然有权申请要求撤销或变更。 最后,通过本案例分析,笔者呼吁用人单位应依法用工,及时给劳动者购买足额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选择“私了”但不等同于可以“事了”。另外,劳动者如遇到工伤事故时,应要求用人单位一个月内或自行向有关部门申报工伤及伤残鉴定,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资料来源:《中国工会普法网》 作者:张逸超 编辑:靳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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