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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例:劳动者哪种情况可获得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或者辞职之日,支付期限至多为11个月。那么,出现以下4种情形时,劳动者能否主张二倍工资?如果能,在什么时候主张才能获得法律支持?
  案例1
  劳动者自愿不签合同,一年内辞职有权要二倍工资
  某公司新招录的一批工人中,有少数人不愿跟公司签劳动合同。被公司催急了,有人就出具了一份声明:“本人自愿放弃签订劳动合同,一切后果自负。”由于用工紧张,加之有员工的书面声明,该公司就没有再强求这件事。
  不料,5个月后,已出具书面声明的邓某提出辞职。同时,邓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约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认为,不签合同是邓某要求的,而且有书面声明,自己并无责任,所以,拒绝了邓某的要求。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义务将会面临较多风险和责任。
  实践中,有些劳动者出于种种考虑不跟企业签合同,甚至为此出具声明,而企业错误地认为该书面声明是自己的“免责符”。其实,诸如此类的声明虽然是出于本人自愿,但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拒签合同,企业必须在1个月内终止劳动关系。
  本案中,该公司没有及时终止劳动关系,违反了应尽的法律义务。因此,应当向邓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案例2
  “补签”劳动合同至用工之日,不能再主张二倍工资
  小邱于2018年1月1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软件开发工作。入职后,科技公司未与小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8年8月1日,科技公司与小邱协商后达成一致,并于当日补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日期补签至2018年1月1日。
  近日,小邱以要求科技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为由提起劳动仲裁,但小邱的主张没有得到仲裁机构支持。
  律师说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9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科技公司在与小邱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1个月内与小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确实有违法律规定。但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科技公司与小邱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动合同,将日期补签至实际用工之日的行为,已经构成双方之间的“合意”。在此情况下,小邱再次诉请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自然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资料来源:《劳动午报》          编辑:靳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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