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谢某于2008年1月17日入职某公司,任职采购文员。双方签订了合同期为2014年2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薪为3300元。
2016年12月27日,公司向谢某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内容显示:“……经查实,您在2016年3月28日负责彩超采购及2016年7月16日负责血液透析机的重要设备采购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将公司谈妥的核心条款条件未写入正式合同中,给公司的运营造成了严重不良影响。现我司依照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决定对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生效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
谢某认为其不存在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是违法解除,故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因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本案结果给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带来启示,第一,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其实是一个较模糊的规定,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达到多少的金额的损害可以算得上重大损害,这也使得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所以我们建议公司在制定员工手册的过程中可以明确具体的金额。比如员工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壹万元以上的损失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对员工的违纪行为,不能在作出一个处罚决定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再次给予处罚,也就是一事不得二罚的原则,但可以在一次处罚决定中同时给予员工降低工资和警告或记过等处罚。
解除劳动合同是对员工违纪处罚中最严重的一项处罚。用人单位在使用该处罚方式时需要谨慎。只有员工的行为的确达到严重违纪的程度,用人单位才能按规章制度对其做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资料来源:劳动报 编辑:靳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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