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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一例:劳务关系员工发生交通事故,单位是否赔偿?

 

  我们都知道,现实中不止劳动关系这一类,还经常出现劳务关系,劳务关系的雇主不限于用人单位,也可能包括个人,雇工不限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也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劳务关系比劳动关系更加灵活,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而是基于双方雇佣合同的约定,受合同法的调整。

  劳务关系中的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按普通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承担赔偿责任。在程序上,这类案件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经过劳动仲裁程序。

  咱们看看下面这个例子:

  程某是某公司的保安,在某天下班途中与第三人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致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第三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程某无责任。程某住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程某亲属认为程某属于该公司员工,在下班路上出现交通事故,我国法律没有对劳动者的年龄上进行限制,国家关于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是对公民履行劳动义务责任的解除。

  当公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可以享受休息的权利,企业单位招聘已达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的行为不违法,其形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排除范围,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对象。

  法院说法: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前程某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公司之间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针对赔偿问题,程某在公司工作期间双方之间为劳务关系,而其近亲属以程某工亡标准(劳动关系赔偿标准)主张要求公司赔偿损失7万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并不是在公司从事门卫保安工作期间发生的,即不是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故公司对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从法院的回答中,可以看出,劳务关系,单位是否需要赔偿,看以下两点:

  一、《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见,接受劳务一方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哪一方存在过错。有过错的,当然承担责任;如果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可相应减轻雇主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资料来源:洪文君劳动法全集 编辑:靳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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