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原工作岗位因工作之需被变更,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口头协商变更了工作岗位,工资待遇保持不变。履行数月后,劳动者是否可认为用人单位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为无效合同?这起案例或可给出答案。
基本案情
职工不适应新岗位要求恢复原岗工作
何某于2014年7月进入一家外资企业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办公室文员。半年后,何某被提升为办公室主任助理。一年后,何某被任命为办公室主任。
双方合同期满后,企业又与何某续签3年劳动合同。去年年初,企业根据何某的工作能力和业绩,将其调入后勤保障部担任经理。企业总经理找其谈话,变更了何某的工作岗位,但原工资待遇不变,何某当即表示同意,愿意到新的岗位工作。工作几个月后,何某觉得此岗位不适应自己。于是主动向总经理表示,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并提出了不少理由。总经理做其思想工作,希望其做好本职工作,但在沟通过程中,何某提出的一些要求,没有得到总经理的同意。于是,何某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企业未采取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单方面变更无效,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
在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何某称,双方合同约定本人的工作岗位为办公室主任助理,后因工作需要被提升为办公室主任,现在企业无故将本人原工作岗位调入后勤部工作,尽管待遇等没变,但总经理仅以口头形式变更本人的工作岗位,而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此变更合同应该是无效的。故要求仲裁委员会确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且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
企业在答辩时称,由于企业工作需要和何某的工作能力等原因,将何某从办公室调至后勤保障部。所以,企业与何某协商变更工作岗位,工资报酬不变,本人亦表示同意,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合同数月有余,现在何某提出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合同缺乏依据,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相悖。故对何某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的请求不予同意,同时,也希望仲裁委员会驳回何某的仲裁请求。
律师说法
工作岗位变更已履行劳动合同变更有效
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对何某主张企业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刘占雷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取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企业经与何某口头协商,在工资待遇维持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工作岗位,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数月,何某亦未提出异议。现在,何某再主张企业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缺乏依据。
资料来源:河北工人报 编辑:靳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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