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亲朋相聚频繁、宴饮增多。除人们耳熟的“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外,广大职工还应清楚知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如果工作岗位禁止饮酒的,职工一定要遵守作到“上班不喝酒、喝酒莫上班”。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严重”的程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予以辞退。
基本案情:公司辞退喝酒职工
劳动仲裁认定违法解除
宋某于1996年7月到原石家庄某厂工作。2006年,企业改制成立了石家庄某集团公司,宋某与石家庄某集团公司的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岗位为铸造车间配砂工。2017年12月15日,宋某在工作期间喝酒,并且酒后滋事,致使110民警到场。公司以宋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拟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并于同日将理由通知工会。2017年12月19日,工会同意单位对其作出的解除决定。之后,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向其送达书面通知。宋某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2881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已为宋某办理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宋某已开始享受失业待遇。
2018年,宋某申请劳动仲裁。2018年7月10日,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石劳人裁字(2018)第217号裁决书,认为“公司以宋某酒后滋事、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客观事实依据,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故宋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裁决:公司向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9144元。
一审: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依法解除不予赔偿
公司不服,向一审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补充和申请一审法院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另外,《员工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喝酒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已向宋某在内的所有员工进行了告知,并组织员工进行了学习、培训。同时,对其内容进行了张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公司不予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9144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的宋某应当服从公司的管理,并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公司制定的《员工管理办法》进行了公示并告知了宋某。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喝酒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宋某在工作期间醉酒,违反了员工管理办法,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征得了工会的同意并经公司研究决定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且书面通知了宋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公司解除与宋某的劳动合同合法。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19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公司不予支付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9144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宋某负担。
二审:出警记录证明事实清楚
职工应当遵守常识性规则
宋某上诉称:宋某根本没有喝酒,更没有酒后滋事,而是公司雇佣的临时工私自盗取了宋某的钱包和工作服,且把宋某更衣箱的门锁撬坏了,公司为了保护临时工才说宋某酒后滋事,且至今没有任何事实证据,一审偏听偏信。公司的《员工管理办法》没有向宋某公示,也没有书面通知宋某。一审认定的依据仅是公司自己的管理人员,同公司有利害关系,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二审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2017年12月15日宋某报警后,由公安机关填写并有宋某签字的《接处警登记表》与了解处理事发当时情况的员工高某某、王某某的出庭证言相互结合,能够证实宋某在工作期间饮酒的事实。对此,原判作出认定,并无不当。其次,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是职工应当知晓并遵循的一项常识性规则,宋某作为一名工龄较长的老职工,应当遵守《员工管理办法》,对违反该办法的后果,宋某应当知情。在宋某违反该办法的规定、符合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征得工会同意后,公司决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书面通知宋某,于法不悖。本案中,公司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情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民终5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来源:河北工人报 编辑:靳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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