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邱某系某口腔医疗机构的司机。2019年2月入职时,他与公司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邱某的工作岗位为司机,月工资4500元。近日,邱某因已安排其他应酬,未接受口腔医疗机构临时加班的要求,引发领导不满,随后公司决定将邱某的工作岗位调整为杂务工,月工资降为3000元。邱某不同意岗位及工资调整,但公司的回答是:不想干就走人。邱某特来天通苑南公共法律服务站咨询:口腔医疗机构这么做是否合法,如果提出辞职是否可以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
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口腔医疗机构没有经过法定的协商等程序,擅自单方调整邱某的工作岗位,且大幅度降薪,显然与法律规定相悖。从法律角度看,公司此次调岗降薪行为会因违法而无效。对此,邱某有权要求公司按原工资补足减少的工资数额。另外,邱某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的规定,要求单位给予自己经济补偿。
最终,天通苑南公共法律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告知邱某:如果双方意见达不成一致,单位不给予经济补偿,邱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来源:劳动午报 编辑:靳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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