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2月22日,徐汇大队收到匿名举报,反映A公司在2020年2月3日开始安排员工在家休息,工资仅按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并发出通知3月份起工资将按劳动合同约定金额的50%进行发放。接报后,徐汇大队多次上门,A公司始终处于未开业复工状态。3月底,徐汇大队得知A公司复工后,立即对该单位进行了用工检查。
经了解,A公司主要从事商务人员线下培训业务,大部分员工均为外省市户籍,春节离沪返乡后因疫情隔离因素无法及时回沪复工,所以A公司安排员工2月3日开始在家待工。A公司负责人表示,疫情对公司的业务开展产生巨大冲击,公司的资金链因此受到影响。企业为了继续生存下去,不得已调整了员工薪酬。对此,公司在2月初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员工进行了沟通,告知了公司所面临的困难,希望员工谅解,共克时艰。原本以为公司员工都已认可,没想到还是被员工举报了。
了解完情况后,监察员向公司负责人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告知公司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须与员工协商一致方可调整薪酬,调整后的薪酬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标准。经徐汇大队宣传指导后,公司负责人意识到了存在的问题,主动补发了2月至3月期间的员工工资差额(2月份按正常出勤工资标准,3月份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并立即召开了全体员工大会,与员工进行了充分沟通,取得了员工的谅解,全体员工书面认可了企业的调薪方案。
案例分析
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一手抓防疫,一手抓监察,奔赴各产业园、开发区宣传本市疫情期间相关减负政策,帮助企业降低疫情冲击的风险,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复市。
一、企业是否可以通过调薪方式应对疫情冲击?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人社部、市局等多次发文部署相关工作,鼓励企业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稳定工作岗位,努力实现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的工作目标。从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的大局出发,类似A公司的困难企业,为应对疫情冲击,渡过资金难关,主动与员工协商调薪是应当得到理解和支持的。
二、企业调薪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企业调薪可以采取个体协商和集体协商两种方式。中小型企业规模小,员工数量少,宜采用个体协商方式,与员工一一沟通,最后通过书面方式确认。大中型企业因员工数量多,除采用个体协商方式外,还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工会、职代会或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调薪。需要注意的是,不管采取哪种方式,都要认真听取员工的意见,并且制定的调薪方案也要公平合理。
根据市高院、市局下发的《关于疫情影响下劳动争议案件处理相关指导的意见》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程序通过与职代会、工会、职工代表进行民主协商的方式对调岗降薪、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停工停产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且该意见公平合理、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可以作为裁审依据。由此可见,疫情期间,在依法处理相关案件时要坚持平衡保护原则,即贯彻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并重。
来源:劳动报 编辑:靳雨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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