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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各产业工会(工委),各集团(系统)工会:
  《晋城市总工会职工法律维权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于2018年7月17日经市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总工会    
  2018年7月23日   
  


  晋城市总工会
  职工法律维权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突出工会维权职能,彰显工会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中的地位和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会改革精神和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总工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职工法律维权工作站的工作。
  第二章  法律维权工作站的选聘
  第三条  选聘的职工法律维权工作站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设立3年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和乡镇司法所。
  (二)业界口碑良好,近3年来未受到司法行政处罚;
  (三)本所工作人员热心职工法律维权事业,具有较高业务工作水平、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敬业奉献精神。
  第四条  职工法律维权工作站由市、县两级总工会分别选聘。县级总工会选聘的职工法律维权工作站,由县级总工会进行审查,报市总工会备案。由选聘单位颁发统一式样的牌匾、聘书,并刻制印章,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选聘两家以上的职工法律维权工作站时,要以所聘律师事务所、乡镇司法所的名称或属地名称冠名。
  第六条  凡受聘为职工法律维权工作站的律师事务所和乡镇司法所,要与聘用单位签订协议,原则上每次聘期为三年,可连续聘用。
  第三章  法律维权工作站的服务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根据分级聘用的原则,市总工会聘用的职工法律维权工作站负责市直单位和驻市单位的职工法律维权服务工作;县级总工会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单位的职工法律维权工作。
  第八条  职工法律维权工作站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帮助职工与用人单位调解劳动争议;
  (二)代理因劳动权益涉及的职工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和女职工特殊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三)代理职工因履行职责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四)代理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
  (五)指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六)指导、帮助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七)提供法律宣传、咨询服务等;
  (八)工会认为需要提供法律维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职工法律维权工作站服务范围:
  (一)职工的婚姻、继承、收养等与身份有关的法律问题;
  (二)涉及职工的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纠纷;
  (三)职工涉嫌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问题;
  (四)与劳动权益无关的法律问题。
  第十条  职工法律维权服务形式有:
  (一)普及法律知识;
  (二)提供法律咨询;
  (三)提供法律建议;
  (四)代写法律文书;
  (五)调解、仲裁、诉讼代理;
  (六)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及调研;
  (七)指导企业起草集体劳动合同;
  (八)受聘用单位委托审核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合同;
  (九)受聘用单位委托采取其他法律维权形式。
  第四章  法律维权费结算办法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总工会应将职工法律维权费列入预算,并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保证职工法律维权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根据《晋城市总工会改革实施方案》,对职工法律维权采取无偿服务、应援尽援的原则。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聘用双方按照相关行业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受聘的职工法律维权工作站受聘用单位委托或指派从事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根据实际工作量和参加活动的人次双方协商确定,并由聘用单位予以支付。
  受聘的职工法律维权工作站要建立健全法律维权工作档案,其服务费根据工作档案和聘用协议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  市总工会指定市总法律和集体合同工作部协同市总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法律维权费用的年度审计工作。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总工会要定期对受聘的职工法律维权工作站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  考核采取量化和绩效并重原则,既要讲究工作内容,也要重视实际效果。
  第十六条  原则上每半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将作为续聘的重要依据,对工作突出的法律维权工作站适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的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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