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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总工会机关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市工办发〔2019〕11号

 

市总机关各部门、产业工会、市总直属事业单位:

  《晋城市总工会机关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总党组会议和主席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9年4月3日   

晋城市总工会机关固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总工会机关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确保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总《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山西省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总机关各部门、市级各产业工会、市总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总机关各部门)。

  第三条 固定资产监督管理的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负责、责任到人。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分工、职责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财务部是市总机关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按审批权限对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审批,负责组织资产评估、资产统计等工作。

  办公室为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放、维护保养、定期盘点、报废处置等具体管理工作。

  经审办负责对固定资产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审计监督,分析检查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形成有效的监

  管合力。

  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作为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日常维修管理、转接移交和报废申请。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六条 工会固定资产的确认和含义:

  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实物资产为工会固定资产。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1、由工会经费购置并登记入账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2、由其他单位拨给工会,并办理了相关手续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 工会固定资产确认标准: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其它固定资产。

  第九条 工会固定资产按原值计价入账。

  第四章 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处置程序

  第十条 对于购入、有偿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办公室、使用部门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办公室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自制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建立《工会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办理出入库手续,使用部门凭发票和出入库手续进行财务报销。

  第十一条 报废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1、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对于已到报废期限且不能继续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先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工会固定资产处置报批单》和《工会固定资产处置报批清单》)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会同财务部、经审办和使用部门进行审核,经分管领导审签报请市总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主席办公会议纪要》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帐务处理。

  2、对于调出、变卖、投资等减少固定资产的事项,须报请市总主席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

  3、对外借用固定资产,须经分管资产管理的副主席同意后,由办公室办理借用相关手续。

  5、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等特殊资产的处置,须报请市总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财务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报省总资产部核准后方可处理。其中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资产的处置,需申报省总审批后实施。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要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交还、处置、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设置《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建立《工会固定资产卡片》,对所有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

  第十三条 市总机关各部门作为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清洁、日常保养等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为该部门所有固定资产的责任人。

  办公室对不固定专人使用的固定资产要确定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如:电子显示屏、监控设施等)。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保管人、使用人离职或调岗时,必须将本人保管和使用的实物移交清楚,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部门或使用人、保管人不得擅自拆除、调出、

挪用、赠送或变卖固定资产,对使用不当致使工会资产遭受损失者,要追究管理人、保管人、使用人员的责任,并由过失人赔偿部分或全部损失,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部门固定资产责任人职责,依照《山西省工会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二章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工会固定资产处置报批单

  2、工会固定资产处置报批清单

 

 

 

附件1:   

工会固定资产处置报批单

申请单位:                                      

资产名称

 

资产编号

 

购入时间

 

型号规格

 

资产原值

 

  

 

申请处置原因:

  

申请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办公室意见

 

 

 

 

  年 月 日

财务部意见

 

 

 

  年 月 日

经审办意见

 

 

 

  年 月 日

常务主席意见:

                                              年  月  日

主席办公会决定:

 

  年  月  日

 

附件2:

工会固定资产处置报批清单

单位:

 

 

 

 

             年   月   日

序号

资产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

原值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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