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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总工会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各级工会及其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信访问题及时就地解决,充分发挥工会信访工作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晋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办、国办《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全总《工会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落实工会信访工作责任,应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依法规范各级工会履行信访工作职责,在工会职能范围内把信访突出问题处理好,把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好,把合理诉求解决好。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将信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市、县总工会和集团工会领导班子至少每半年研究一次信访工作,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职工服务中心作为市总工会接待职工群众来访的接待机构和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的办公场所,履行首接责任和协调、调遣各方面力量解决突出问题的职责。县(市、区)总工会和集团工会也应有明确的信访接待场所和信访工作责任人。
  第四条  信访人到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反映诉求,要持居民身份证进行登记,同时填写《来访职工登记表》。信访接待人员要根据信访人填写的诉求内容,对照《市总工会信访投诉请求责任清单》甄别是否应当受理。对应当受理的要通知接谈人进行接谈。不予受理的,应该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必要时,应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  接谈人要对信访人热情接待,安抚信访人的情绪,要详细了解信访人基本情况、信访事项和信访诉求,并根据《信访条例》依法做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  市总工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依法建立并加入工会组织,规范工会干部产生程序并落实相关待遇等问题。
  (二)基层工会组织、工会干部不作为及其他违纪违规等问题。
  (三)规范工会经费及资产管理等问题。 
  (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全体职工签订集体合同(含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合同、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等四类集体合同),因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女职工特殊权益(“四期”保护)发生的劳动争议,未事先征求工会组织意见,除名、辞退职工等问题。
  (五)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及实行厂务公开情况,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执行情况,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行使和落实等问题。
  (六)基层工会在申报困难职工家庭、组织职工参加大病互助活动、金秋助学帮扶等方面存在问题。
  (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不到位,男女职工同工同酬落实不到位,就业歧视,非法用工等问题。
  (八)劳模的推荐评选,劳模荣誉的认定,荣誉认定后的待遇、生活困难、对发挥劳模作用的建议等问题。
  第七条  各级工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工会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级工会信访工作负总责。负责主持制定本级信访投诉请求责任清单,并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事项亲自督办。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负责做好信访问题源头预防、重要信访事项亲自接待、亲自协调化解工作。各部室负责人是本领域信访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分析梳理在本职工作范围内容易产生信访问题的风险点,从源头预防上夯实根基、打牢基础,努力避免信访问题的产生。依据《信访投诉请求责任清单》,全力做好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
  第八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阅批职工来信、接待职工来访、协调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制度。针对职工的重要来信和来访要亲自批阅、亲自接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
  第九条  各级工会领导干部和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群众工作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级工会及其领导干部、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未能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在信访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决策失误,工作失职,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失职渎职,严重损害职工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规定受理、交办、转办和转送信访事项,或者不执行信访事项处理要求,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信访职工、信访部门和上级机关,严重损害信访职工合法权益的;
  (三)违反群众纪律,对待信访职工态度恶劣、简单粗暴,损害党群干群关系,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不按规定接待处理信访事项和落实包案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信访问题隐患排查和信息预警工作不到位,或者获知信访信息后隐瞒、谎报、漏报、授意他人不按规定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对发生的集体上访、信访负面舆论过度炒作未及时处置或者处置不力,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对上级组织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等建议重视不够、落实不力,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一条  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在工作中发现需要追责的情形,可以向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晋城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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