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总工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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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总工会职工应急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会员职工,切实解决职工因患重大疾病或因突发意外灾害等情况造成的家庭生活困难,缓解外来务工人员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山西省总工会关于服务职工经费支出若干问题的具体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救助内容及救助对象


  第二条  重大疾病应急救助。因重大疾病救助的应为当年晋城市总工会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中心补偿后自负费用较大的职工。
  第三条  意外灾害应急救助。因突发意外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生活发生暂时性困难且已加入工会组织的职工。
  第四条  外来务工人员应急救助。晋城市区域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因讨薪过程中或其他原因遇到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确需救助的。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五条  申请重大疾病应急救助的职工,最终住院自负费用(住院自负费用减去当年家庭总收入)在5万元以上的,进行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为3万元。救助标准如下:
  (一)最终自负费用在5万元(含)至6万元的,救助金额为最终自负费用的20%;
  (二)最终自负费用在6万元(含)至8万元的,救助金额为最终自负费用的25%;
  (三)最终自负费用在8万元(含)至10万元的,救助金额为最终自负费用的28%;
  (四)最终自负费用在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金额为3万元。
  住院自负费用(医保目录内的合规费用)=住院支出总费用-(市医保报销费用+大病保险报销费用+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费用+商业保险理赔费用)。
  当年家庭总收入是指家庭申请救助当年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包括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全部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以及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六条  因突发意外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职工,在经由相关程序及职工所在单位进行灾害损失核定后,视其财产损失情况和困难程度,给予生活应急救助,最高标准不超过3万元。救助标准如下:
  (一)经赔偿后的家庭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含)至20万元的,一次性救助1万元;
  (二)经赔偿后的家庭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含)至30万元的,一次性救助2万元;
  (三)经赔偿后的家庭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救助3万元。
  第七条  在本市内的外来务工人员,因讨薪过程中或其他原因遇到困难确需救助的,有劳动监察或相关部门证明可以给予救助,原则上救助餐费30元/人次或返程车票(救助地至目的地火车硬座或大巴票价及途中餐费数额)。
  第八条 不得列入救助的范围及情况
  (一)因个人原因在国(境)外、港澳台地区以及非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治疗和自购药物发生的医疗费;
  (二)因违法、违纪等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三)因法院判决承担经济责任造成的困难;
  (四)因违法、违纪、违章、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残等行为致伤、致残、致病、致死的;
  (五)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不接受调查核实的,以及欺骗,提供虚假情况,更改证明材料的;
  (六)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认为不应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救助申请


  第九条  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身份证、银行结算卡。
  第十条  重大疾病应急救助应提供住院结算单据和家庭收入证明;灾害或意外应急救助应提供第三方机构、相关部门出具的经济损失评估报告或本单位相关证明;外来务工人员应急救助应提供市劳动监察或相关部门证明。
  第十一条  所在单位工会出具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如家庭成员就业情况、人员收入情况并进行调查、核实等)。
  第十二条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基层工会、县(市、区)总工会、集团(产业)工会初审,初审后,在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复审。



  第五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救助标准由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按规定提出救助金额建议,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主任审核,再由分管领导签字复审,最后由常务副主席审批;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严格执行市总大额费用支出审批程序,超过大额支出规定的按程序提请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救助金通过银行卡发放给被救助人。
  第十四条  办理完救助手续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及时完善应急救助档案,并定期进行公示。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职工应急救助资金列入市总工会年度预算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职工应急救助资金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上级和本级工会财务及经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严禁申请人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申请资格,收回救助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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