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新闻宣传和舆情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工会新闻宣传工作的整体水平,推进工会新闻宣传和舆情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新闻宣传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党政中心、服务工作大局、服务职工群众、服务工会改革发展和生动、全面、及时、实效的原则,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职工群众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三条 工会新闻宣传和舆情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的新闻出版、意识形态工作、互联网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不违规、不违纪。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市总工会新闻中心作为市总工会新闻宣传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工会新闻宣传工作计划,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协调主要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注重把握新闻宣传新动向,开辟工会新闻宣传新途径。 第五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开发区总工会、大中型企业集团工会的新闻宣传工作,实施本级工会新闻宣传计划;策划组织本区域工会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组织收集和提供新闻宣传线索,为市总工会组织主要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提供相关服务。 第六条 市总工会各部室、各产业工会和直属事业单位围绕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安排,负责提供本部门重点工作的宣传报道计划;收集和提供与工作相关的新闻线索和典型事例,为市总工会组织主要新闻媒体宣传工会工作提供相应的条件和服务。
第三章 新闻宣传主要内容 第七条 上级领导参加工会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检查工会工作,以及对工会工作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第八条 全市工会系统学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第九条 全市工会系统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相关工作决策部署的宣传报道。 第十条 市、县总工会和集团工会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和部署的宣传报道;出台的重要政策、规章、重大措施的报道;召开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点工作和各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的宣传报道。 第十一条 对各类先进典型的宣传报道。
第四章 新闻宣传主要途径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官方网站、“晋城工会”微信公众号。 第十三条 《太行日报》、晋城广播电视台、晋城在线及其开设的针对工会工作的专题栏目。 第十四条 定期向《山西工人报》等媒体推送稿件或组织晋城工会工作专版。 第十五条 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工会工作中的重大举措、重大事件,向新闻媒体发布。
第五章 新闻宣传信息报送制度
第十六条 市总工会召开全委会、经验交流会等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由承办部室提出宣传方案,新闻中心负责安排专人进行采稿和宣传报道。 第十七条 市总工会各部(室、中心)、产业工会工作动态,需在市总工会网站、“晋城工会”微信公众号刊发的,由各部室、产业工会自行拟稿,负责人签字后送新闻中心发布。 第十八条 市总工会召开主席办公会、党组会,需要宣传报道的由办公室负责拟稿,办公室主任签字后,送新闻中心发布。 第十九条 市总工会官方网站“法律法规政策”版块由法工部负责提供稿件;“职工艺苑”版块由宣教部、新闻中心负责提供稿件;“服务指南”版块由职工帮扶中心负责提供稿件;“劳模风采”版块由经济技术部和宣教部负责提供稿件;“通知公告”板块由各部室负责提供稿件;“部门动态”板块中组织民管相关内容由组织部负责提供稿件,经济技术相关内容由经济技术部负责提供稿件,财务管理相关内容由财务部负责提供稿件,宣传教育相关内容由宣教部负责提供稿件,劳动保护相关内容由劳保部负责提供稿件,保障工作相关内容由保障部负责提供稿件,法律维权相关内容由法工部负责提供稿件,女工天地相关内容由女工部负责提供稿件,经审工作相关内容由经审办负责提供稿件。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集团工会、基层工会报送工作动态稿件,由新闻中心审稿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各部(室、中心)产业工会需要在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刊发的宣传稿件,由分管新闻宣传副主席核稿后刊发。 第二十二条 市总工会新闻宣传的重大活动或者重要稿件需要在市级及以上新闻媒体刊发的,由市总工会党组书记、主席审核后刊发。 第二十三条 市总工会各部室、产业工会以及所属事业单位未经报批,不得以市总工会名义自行在市总工会媒体、市级媒体发布稿件。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集团工会、基层工会和市总工会各部(室、中心)、产业工会对报道稿件要认真审核,出现宣传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市总工会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市总工会意识形态领导小组要认真负起舆情监管责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加强思想政治引领。
第六章 考核通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市总工会新闻中心将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集团(系统)工会、市总工会机关各部(室、中心)、产业工会和各基层工会上报信息进行统计,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