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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会改革部署要求,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工会工作需要,充实基层工会工作力量,夯实工会工作基础,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工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总工发﹝2016﹞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是指依据本办法,定岗在县级及县以下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工会等,且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宣传党的创新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
  (二)帮助指导职工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维护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团结统一;帮助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开展集体协商,参与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指导建立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和民主权利。
  (三)向职工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和政策法规,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接受职工委托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协商和调解,代理劳动仲裁和诉讼。
  (四)促进企事业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支持和帮助职工预防和治疗职业病,维护职工劳动安全、休息休假和职业健康权益以及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益;协调推进职工后勤保障服务,提高职工生活保障水平。
  (五)了解困难职工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情况,开展困难帮扶工作,促进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协助政府部门为职工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转岗安置、社会保障、创业扶持、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职工规划职业发展等。
  (六)掌握职工思想动态,反映职工诉求,开展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提高职工心理适应能力,结合实际做好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等工作。
  (七)及时报送工会工作信息并完成上级工会和所在单位工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选聘任用


  第四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选聘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掌握国家和地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熟悉财务制度、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等相关知识。
  (三)热爱工会事业,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较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协商谈判能力、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熟悉现代化办公软件操作。
  (四)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社会化工会工作,年龄为40周岁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选聘数量:
  (一)原则上每个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工会、县级及县以下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可选派1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二)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工会职工2000人以上的,可按照每3000人配备1名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标准,适当增加名额。具体选聘数量由各县(市、区)、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提出申请,市总工会审核批准。
  (三)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名额出现空缺时要及时进行补充。
  第六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选聘方式:
  (一)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选聘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总工会组织实施,因工作需要市总工会也可统一组织实施。
  (二)各县(市、区)、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本地区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选聘计划,报市总工会审批后实施。
  (三)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选聘工作,由市级或县级总工会通过有效形式或委托第三方向社会公布选聘职数、选聘条件、选聘办法、报名时间并按照资格审查、考试、考察、试用等程序进行。
  (四)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并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期满后经年度考核合格的可续签合同。初次聘用期为三年,试用期三个月,聘用期从试用期算起。对试用期内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或正式上岗后不作为的、或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失误引发重大事故的,可按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签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均须报市总工会组织工作部备案。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七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日常管理:
  (一)社会化工会工作者接受所在工作单位党组织和县(市、区)、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的双重管理,市总工会负责对全市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二)各县(市、区)、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建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记录基本信息、岗位履职、薪酬收入、培训考核、表彰奖励等情况。实际用人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三)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市总工会除负责上岗前的首次集中培训外,要不定期举办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培训班,提高其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各县(市、区)、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应切实加强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培训工作,每年应至少集中培训1次。
  第八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考核:
  (一)建立年度考核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工作任务、量化考核指标、考核办法和奖惩办法。各县(市、区)、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负责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年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在充分征求用人单位党组织意见的基础上,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考核等次。次年1月底前完成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总工会备案。
  (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连续两年评为基本称职或一次评为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三)对连续从事社会化工会工作者三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通过民主选举程序担任同级工会相应职务,选举时年龄不超过男55周岁,女50周岁。
  第九条  各县(市、区)、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应于每年11月2日前,将本地区截至10月31日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名单及相关材料,经工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至市总工会组织工作部,逾期不报视为弃权,不能享受经费补贴。
  

第五章 工资待遇


  第十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
  (一)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资实行岗位工资、岗位补贴、津贴、奖金相结合的综合薪酬制度(即工资=岗位工资+岗位补贴+工会工作年限津贴,并根据年度评价结果,给予一次性年终奖金)。岗位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岗位补贴按本办法制定时全总、省总经费补贴标准执行;工会工作年限津贴为在工会统一招聘的工会工作岗位上的工作年限,每年50元,十年封顶,最高500元/每人每月;年终奖金分为三个档次,按年发放,优秀为一个月岗位工资(优秀等次人数比例不超过15%),称职为半个月岗位工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不予发放年终奖金。
  试用期工资按上述工资标准的90%发放,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资调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同步进行。
  (二)各县(市、区)、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应按国家相关规定为所聘用的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办理社会保险(养老、医疗、生育、工伤、失业)。
  (三)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可以在本人会籍所在单位享受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经费保障:
  (一)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工资、奖金、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向劳务派遣公司交纳的各项费用等,除全总和省总对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经费补贴外,剩余部分由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共同支付,分别承担50%。
  (二)各县(市、区)、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应将市级和本级承担的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随名单一并上报市总工会组织工作部,以确保支付。
  (三)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因履职而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等其他费用由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等基层工会从本级工会经费中支出。
  (四)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工资补贴应实行实名制管理、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


  第六章 纪律监督


  第十二条  选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应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违反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
  (二)不得虚报选聘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数量,不得将不是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人员纳入补贴范围,不得以各种形式多报多领上级补助。
  第十三条  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选聘工作接受上级工会和本级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对违规违纪的行为严肃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晋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总工会可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的管理和考核实施细则,并报市总工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审:武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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