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培养先进典型,发挥其示范引领和模范带头作用,推动全市工会工作跃上新台阶,跨上新高度,提升新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基层工会组织。 第三条 先进典型认定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面向基层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经费补助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常态化培养、动态化管理、优进劣出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先进典型 第四条 组织建设先进典型主要包括:模范乡镇(街道)工会、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等。 第五条 业务建设先进典型主要包括: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标兵集体、集体协商工作先进企业、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职工职业道德建设标兵集体、五一巾帼标兵岗等。 第六条 组织建设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先进典型的具体认定标准由组织工作部负责提供;集体协商工作和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先进典型的具体认定标准由法律和集体合同工作部负责提供;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先进典型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宣传教育部负责提供;五一巾帼标兵先进典型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女职工部负责提供。新设立的先进典型项目由申请设立该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具体认定标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根据创建标准和分配的名额,按照基层申报创建、上级指导推荐、市总考核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八条 考核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配指标。年初市总工会相关部室提出创建工作目标,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后,将创建指标下达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和集团、产业工会。 (二)申报创建。各基层工会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按照认定标准逐项进行对照自评,符合条件的向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和集团、产业工会申报。申报前三年内符合否决条件的单位不得申报。 (三)指导推荐。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和集团、产业工会要注重对先进典型的日常培养和选树工作,对照认定标准和创建任务确定先进典型培养和责任人。要经常下沉到基层,了解典型培养对象的创建工作情况,并及时进行帮助指导,并在10月底前对其创建情况进行初评,达到创建标准的向市总工会进行考评申报。 (四)考核评定。市总工会于每年年底前对申报的先进典型推荐对象进行考核评定。考核评定近两年来的工作情况,按第一年30%、当年70%的比例计算总成绩,根据考核评定成绩确定出先进典型名单。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总工会和集团、产业工会要加强对被认定为先进典型单位的日常管理。坚持每年进行一次跟踪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于当年12月底前报市总工会相关部室备案。对先进典型作用发挥不好的要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十条 市总工会对先进典型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为一个管理周期,在周期末按考核评定办法进行回访复核,对于复核不合格者将其从先进典型名单中退出,退出后三年内不得再次进入先进典型行列。
第五章 成果运用 第十一条 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对当年或上年被认定为先进典型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且参照《晋城市总工会关于评比表彰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补助工作经费,并在市总工会网站和晋城工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进行宣传。上级工会表彰工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时,可优先从市级先进典型单位和负责人中择优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编审:武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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