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总工会,开发区总工会,各产业(系统)工会(工委),市直属各基层工会: 根据《晋城市总工会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先进典型认定管理办法》(晋市工发〔2020〕11号),制定《模范乡镇(街道)工会、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总工会 2022年6月15日
模范乡镇(街道)工会、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模范乡镇(街道)工会、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评选工作,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职工之家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总工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模范乡镇(街道)工会、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是市总工会分别根据相关标准条件认定乡镇(街道)工会、先进基层工会,基层工会下属先进工会或工会小组,基层工会优秀专兼职干部、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和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科级以下优秀工会干部的先进典型。 对积极参加基层工会活动的会员,可命名为“优秀工会积极分子”;对关心支持工会工作的科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基层工会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可命名为“优秀工会之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加强基层工会建设“三个着力”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基层工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激发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切实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工会干部培养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 二、认定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坚持面向基层一线。评选对象突出工会基层组织、基层干部和一线职工,畅通基层工会和广大会员的参与渠道,着力夯实工会基层基础;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评选工作规范有序,保护调动会员积极性,确保命名对象得到广大会员普遍认可,突出评选的权威性; (三)坚持会员主体地位。实行上级工会考察和职工群众评议相结合,充分尊重广大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会员当主角; (四)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严格评选条件,做到优中选优,确保命名对象的先进性,充分体现和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性示范性; (五)坚持动态监督管理。实行动态评估、跟踪监管,形成完备的闭环管理机制,做到能进能出,破除“一评终身制”,确保评选的质量。 三、认定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认定范围。 模范乡镇(街道)工会从我市范围内县级行政区域(含开发区)下辖的乡镇(街道)工会联合会中评选。 模范职工之家从我市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村(社区)工会委员会,县级以下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中评选。 模范职工小家从基层工会下属的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工会或工会小组中评选。 优秀工会工作者从基层工会专兼职干部、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各级工会领导机关科级以下干部中评选。 “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从不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热心从事工会工作的基层工会骨干会员和兼职工会干部中命名,一线职工数量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女性占适当比例。 “优秀工会之友”从给予工会工作关心支持的科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工会外)和其他社会组织党政负责人中命名。 先进集体和个人,一般不重复评选或命名。 (二)模范乡镇(街道)工会认定基本条件。 1.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建立“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各方配合、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的工会工作格局。党委把工会工作纳入党建目标体系,定期研究解决乡镇(街道)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建立政府与工会联席(联系)会议制度,政府研究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规定能主动征求工会意见,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2.组织网络健全。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工会组织机构,按要求配备专职工会干部,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班子。辖区内所有基层工会组建合法有序、统一审核、逐级批复、统一建档、统一管理;推行“三告知”(即企业组建工会之前要向企业党组织、行政和职工分别送达《依法建会法律告知文书》)、“两报告”(即企业组建工会要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报告,企业工会代表大会选举结果要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报告)、“一宣誓”(即职工入会要举行宣誓仪式)的建会程序。区域内建会率、职工入会率均达动态90%。积极开展规范化竞赛活动,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工会组织,制定考核标准,每年检查验收一次。开展引深“四双”(“双亮”即工会组织亮牌子,工会干部亮身份;“双争”即争创‘职工之家’、争当职工‘娘家人’;“双述”即工会主席向会员述职,下级工会向上级工会述职;“双评”即工会会员评议工会主席,上级工会评议下级工会)、落实会员“四权”(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深入推进职工之家“会、站、家”一体化建设。 3.履行基本职责。源头参与有力,适时提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主张和建议。推动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落实到位,突出做好改革改制企业职工维权工作。建立健全区域性、行业性及企事业单位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履约率达到较高水平。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完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制度,结合辖区内企业特点,形成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三级调解组织网络;监督企业落实劳动保护措施,改善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推动《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落实,区域内无严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及群体性事件。 4.指导帮助基层。适时对区域内基层工会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主动与企业进行沟通协商,解决基层工会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实施“蹲点”工作机制,为基层工会提供法律援助,推进平等协商,维护工会干部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5.服务职工群众。努力为职工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送温暖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积极开展职工就业培训,提高职工的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区域内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特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会员对工会工作满意度高。组织开展“农民工有困难找工会,拿不到工资找工会”活动。 6.开展劳动竞赛。深入组织开展以“五小”竞赛为主要形式的各类劳动竞赛和职工技能培训,推动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组织发动广大职工积极投身改革,为发展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建功立业,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的培养、宣传、评选和管理工作成效明显。 7.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新媒体资源,推动乡镇(街道)工会实施数字工会,建设以工会网站、微博、微信、APP客户端、“12351”服务职工热线为重点的“网上职工之家”,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将网上入会、服务维护、宣传引导、教育培训、工作评价等内容整合起来,探索建立线上预约、线下服务模式,广泛开展工会普惠化服务项目。 8.评选“职工之家”。组织基层工会开展“模范职工之家”和“模范职工小家”竞赛活动,评先选优,选树典型。将基层建家活动,作为创建“模范乡镇(街道)工会”活动重要内容来抓。 (三)模范职工之家认定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引领,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团结带领职工建功新时代; 2.工会组织按期换届,工会主席由同级副职担任,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组织班子,工会组织机构单独设立,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女职工委员会等领导机构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保护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等工作机构完善。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均在90%以上; 3.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独立设立工会经费账户,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自主管理,规范使用; 4.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会务公开、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等制度落实到位; 5.有效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依法实行厂务公开,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有效化解劳动纠纷,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劳动关系和谐,劳动领域政治安全稳定; 6.设立职工书屋、妈咪小屋、心理咨询室等服务场所,有职工社团组织并积极开展活动。 7.开展多种形式的建功立业活动,根据单位特点开展技能竞赛,选树技能人才,充分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 8.热忱服务职工群众,平时走访职工,关键时期慰问职工,工会工作获得职工高度认可,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职工之家满意率均在90%以上。 (四)模范职工小家认定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工会工作充满活力; 2.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工会或工会小组建设好,依法选举工会主席或小组长,具备条件的工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职工(含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入会率均在90%以上; 3.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民主管理好,依法实行厂务公开、会务公开,开展集体协商; 4.子公司(分公司)、分厂、车间(科室)、班组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好,组织职工开展技术创新、劳动技能竞赛,团结带领职工建功立业; 5.职工小家阵地建设好,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齐全,服务活动丰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职工之家满意率均在90%以上。 (五)优秀工会工作者认定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坚持原则,模范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会务公开、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等制度,积极推动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和集体协商,所在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3.尽职尽责,热忱服务职工群众,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带领职工创新创效、建功立业,推动培育高素质职工队伍,受到职工广泛信赖; 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近两年的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测评等次均为满意。 (六)优秀工会积极分子认定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积极为党的工运事业做贡献; 2.热爱集体,团结协作,爱岗敬业,甘于奉献,圆满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工会活动,热忱服务职工群众,积极参与落实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会务公开、会员评议职工之家等制度,推动落实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4.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 (七)优秀工会之友认定基本条件。 1.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尊重劳动,尊重职工主体地位,模范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方针;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重视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积极解决职工群众困难,受到职工群众信赖; 3.遵守《工会法》和劳动法律法规,重视支持所辖区域(行业)或本单位工会工作,把更多的资源手段赋予工会组织,积极落实协调劳动关系制度机制,支持工会依法自主管理、规范使用工会经费,为工会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4.廉洁自律,作风民主,密切联系职工群众,自觉接受批评监督。 四、限制认定条件 (一)模范乡镇(街道)工会限制认定条件。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单位工会不得申报推荐为模范乡镇(街道)工会: 1.工会主席没有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没有进入同级党委班子。 2.没有按期换届,没有办理工会法人资格证,没有设立工会独立账户,经费支出没有由工会主席负责的。 3.经费支出没有按相关规定支出,上年度经费审查认定有严重问题没有及时整改的。 (二)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限制认定条件。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单位工会不得申报推荐为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 1.工会主席没有按同级党政副职配备,是党员的没有进入同级党委班子。 2.存在未全员签订劳动合同、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 3.近一年内发生过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三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职业病危害严重,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 4.劳动争议案件多发,近两年内因违反法律法规引发职工群体性事件的; 5.近两年内未依法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 6.民主管理、集体协商、劳动争议调解等制度机制不落实的; 7.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罚并在影响期之内,或正在被执法执纪部门调查处理的。 (三)优秀工会工作者限制认定条件。 基层工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干部不得申报推荐为优秀工会工作者: 1.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被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党政部门的; 2.工会不依法按期换届选举,具备条件而不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 3.不依法独立设立工会经费账户,或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 4.不推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五、日常管理 (一)认定周期和基本程序。 1.模范乡镇(街道)工会、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在工会代表大会换届之年可以开展一次,在换届之年认定中,同时命名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 2.认定工作在市总党组领导下进行,市总工会组织工作部负责具体实施。 3.在认定时,市总工会发布评选通知,就评选的项目、对象、条件、程序、名额分配、组织实施等作出具体要求,部署评选工作。基层工会按推荐认定条件申报。 申报推荐集体和个人的,应通过基层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征求会员群众意见。本单位有党组织和纪检组织的,应征求党组织和纪检组织意见。推荐名单和事迹应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被推荐人选是党员领导干部或公职人员的,基层工会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各县级总工会、各市级产业工会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申报推荐集体和个人进行审查通过后,逐级上报。 4.各县级总工会推荐的集体和个人中,来自非公有制单位的一般不少于推荐总数的二分之一,新就业形态单位要占一定比例。 5.市总组织工作部对推荐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对伪造材料或未按照推荐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集体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不得递补或重报。对符合条件的集体和个人,向市总党组提出拟命名的建议名单,并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公众监督。根据公示结果,最终确定命名名单。 6.对被认定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由市总工会印发决定,颁发证书、奖牌。 (二)日常监督管理服务。 1.各级工会对被认定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实行动态监督管理服务。做好以下日常工作: (1)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和协调落实有关激励政策,指导督促提高工会工作水平; (2)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跟踪先进集体和个人所在单位的工会建设、劳动关系等情况,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3)宣传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其示范导向作用; (4)根据推荐评选条件和实际工作要求,上级工会应加强对获得荣誉的集体和个人的复查,复查不合格的,按程序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命名; (5)接受群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销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2)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被随意撤销、合并或归属到党政部门的; (3)工会不依法按期换届选举,不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的; (4)工会经费不依法足额拨缴或使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 (5)不推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6)所在单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工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7)所在单位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8)所在单位拖欠职工工资,不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工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9)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职工之家不满意率连续两年超过50%的; (10)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销优秀工会工作者荣誉称号,取消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命名,收回证书和奖牌: (1)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2)工作严重过失,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3)存在道德败坏、腐化堕落等不良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受到记大过以上政务处分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其他需要撤销、取消的情形。 4.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除适用上条规定情形外,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撤销优秀工会工作者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1)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测评等次连续两年为不满意,或被依法罢免的; (2)工会不依法按期换届选举,不依法进行工会法人资格变更登记的; (3)工会经费不依法足额拨缴或使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的; (4)不推动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制度,不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5)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评议职工之家不满意率连续两年超过50%的。 5.撤销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优秀工会工作者荣誉称号,取消优秀工会积极分子、优秀工会之友命名,一般由原推荐单位逐级申请,向市总工会组织工作部提出书面报告。 对核查属实的,向市总工会党组提出书面请示,经审核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命名,收回证书和奖牌。 对查实规定情形的集体和个人,市总工会党组也可直接决定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命名,收回证书和奖牌,并书面通报推荐单位。 6.已命名的基层工会所在单位破产、终止或撤销的,上一级工会应及时收回证书和奖牌,并逐级上报。 7.市总将根据《晋城市总工会关于评比表彰奖励标准的具体规定》对已命名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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