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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设立工会账户独立管理核算经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晋城开发区总工会,各集团(产业、系统、行业)工会,各市直基层工会,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加强对工会经费的管理,保障新《工会会计制度》的全面实施和工会系统预(决)算编制、票据开具、会计核算、数据汇总、绩效评价等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财政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依法设立工会账户独立管理核算经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工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及时取得工会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管理核算工会经费的权利义务。

二、全市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持《工会法人资格证书》依法单独开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确保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三、全市各级工会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对所属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

四、全市各级工会对未按规定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的所属工会,要督促其限期完成银行账户开户和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

五、全市各级工会依法设立工会账户独立管理核算经费工作列入工会财务日常监督项目,市总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监督。

六、全市各级工会要积极主动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做好所属工会依法设立工会账户独立管理核算经费的相关工作。同时依法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账户年检和财务监督。

附件: 依法设立工会账户独立管理核算经费的法律、法规依据(摘录)


晋城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4年1月12日    

附件:

依法设立工会账户独立管理核算经费的

法律、法规依据(摘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第五十条:工会对违反本法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2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工会应当开设基本账户,按照经费有关规定上解和使用经费,并接受同级和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2.《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3年10月12日通过)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典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工会应当依法设立独立经费账户。

3.《中国工会审计条例》(总工发〔2023〕6号)第二条:工会坚持经费独立原则, 依法建立对工会经费收支、资产管理等全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制度。

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3号):各基层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单独开立账户,独立进行核算,不允许与本单位机关财务或党、团等其他组织财务合并账户集中核算,也不允许将工会财务纳入当地会计结算中心管理。凡已经合并或纳入的,应当予以纠正。《山西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依法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工财字〔2004〕11号):各基层工会应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单独开立账户,独立进行核算。

5.《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发[2008]20号):一、各级工会要依法取得工会社团法人资格,并凭法人证书办理单独开立银行账户手续。二、各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三、各级工会要切实加强对基层工会开立银行账户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对未按规定单独开立银行账户、实行独立核算的基层工会,要督促其限期完成银行账户开户和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工作。

6.《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八不准”— 5.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

7.《财政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29号):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承担独立使用管理工会经费的权利义务。各级工会组织要严格按照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开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确保工会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基层工会单独开立经费账户的指导,切实维护基层工会依法独立管理工会经费的职责。

8.《晋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晋城市中心支行、晋城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市财发〔2021〕4号)第十条: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备案类账户包括:(一)工会账户。市级预算单位可开设一个工会会费专用存款账户,或以工会组织名义开立一个工会基本存款账户。《晋城市财政局关于2023年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晋市财发〔2023〕12号):市级预算单位财政备案类账户(工会基本存款账户)按规定要进行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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