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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晋城市工会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晋城开发区总工会、各集团工会、驻市各银行金融机构: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工会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和管控全市各级工会资金存放的安全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总工发〔2019〕21号)、《山西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会资金存放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晋工办发〔2020〕22号)、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市财发〔202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会财务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晋城市工会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晋城市总工会2025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件:晋城市工会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晋城市总工会办公室

                                                     2025年2月28日

  附件

  晋城市工会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工会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和管控全市各级工会资金存放的安全和廉政风险,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总工发〔2019〕21号)、《山西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工会资金存放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晋工办发〔2020〕22号)、晋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晋市财发〔2022〕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会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资金,是指全市各级工会组织(以下简称“工会组织”)为履行财务管理职能,在工会银行专户存放管理的人民币资金,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工会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原则,通过竞争性存放机制,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操作方式,盘活工会银行专户沉淀资金、提高工会银行专户资金使用效益的财务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是指工会组织将暂时闲置的工会银行专户资金按一定期限存放商业银行,到期后商业银行向对应的工会组织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五条  工会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资金存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廉政建设要求。

  (二)公正透明。资金存放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程序规范,结果透明,兼顾效率。

  (三)安全优先。资金存放应当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资金收益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责权统一。实施资金存放单位应当履行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六条  工会组织财务部门为资金存放管理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本级工会资金存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工会组织财务部门应建立资金存放管理岗位责任制,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严禁一人办理资金存放全过程业务。 

  (一)财务部门负责人依据会计核算数据和会计岗位工作人员建议及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对开展定期存款操作的资金规模和期限予以决策,对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操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会计岗位工作人员负责资金流量会计核算并提出资金存放规模和期限的建议。 

  (三)出纳岗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资金存放、到期转回(存)业务办理并负责存单保管。 

  (四)稽核岗位工作人员负责资金存放、到期转回(存)财务专用章签章并对业务办理过程予以协助和监督。

     

  第二章  存放商业银行选择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工会组织所在行政区域内有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银行。

  第九条  商业银行参与竞争性存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流动性比例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

  (三)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四)按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无缺项漏项的数据和资料。

  第十条  工会组织应视资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工会银行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数额和期限,按规定进行竞争性存放。

  第十一条  竞争性存放主要操作流程:

  (一)发布竞争性存放公告。工会组织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通过工会组织官方网站公告信息。载明资金存放事宜、参与银行基本资格要求、报名方式、需提供材料、报名截止时间等事项。

  (二)审查参与银行资格。工会组织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对报名参加的银行资格进行审查,确定本期参与银行。

  (三)成立评选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名左右相关领域评审专家,成立评选组。参与评选的评委应当熟悉财务和银行支付结算业务,并与参与银行没有利害关系。工会组织的内设监督部门派出工作人员对评选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开展评选。评选组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据参与银行的各项数据,采用综合评分法对符合基本资格要求的银行进行评分;工会组织根据各参与银行综合得分情况,确定资金存放中标银行数量。

  (五)测算定期存款额度。单一中标银行存款额度测算,根据参与银行综合得分以及排名情况,分档按比例差额测算。

  (六)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招标人会根据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人,并在工会组织官方网站上发布中标信息。

  第十二条  工会资金商业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以存入当日同期限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由商业银行依据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商议定的范围,结合成本和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

     

  第三章  综合评分指标、得分计算

     

  第十三条  综合评分指标由经营状况指标、贡献度指标、收益性指标和服务质量指标4项组成。

  (一)经营状况指标反映参与银行的资产质量、营运能力、偿付能力和经营风险状况,包括新增存贷比、余额存贷比、资产增长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指标值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应机构负责核实提供。

  (二)贡献度指标反映参与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包括贷款规模、贷款增长率、贷款投放利率降幅水平、民营经济领域支持力度、涉农领域支持力度、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指标值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应机构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提供。

  (三)收益性指标是指参与商业银行承诺的定期存款利率,由参与银行在总行或上级分行授权范围内提供。

  (四)服务质量指标反映参与商业银行综合评级、系统内综合排名情况、支持服务工会业务开展的能力和水平。由工会组织及相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提供。

  第十四条  指标得分计算。指标得分计算均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一)经营性指标(40分)。其中包括:新增存贷比(15分)、余额存贷比(10分)、资产增长率(5分)、不良贷款率(5分)、拨备覆盖率(5分)。

  1.新增存贷比(15分)。按考核时点商业银行年度新增存贷比进行递减排名。第一名得15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5分。若新增贷款和新增存款其中一项为负增长,该项得8分;若两项均为负增长,该项得5分。

  2.余额存贷比(10分)。按考核时点商业银行余额存贷比进行递减排名。第一名得10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5分。

  3.资产增长率(5分)。按考核时点商业银行年度资产增长率进行递减排名。第一名得5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2分。增长为零或负增长该项不得分。

  4.不良贷款率(5分)。该项基本分2分。考核时点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监管标准(小于或等于5%),即可获得基本分2分;其余分值按不良贷款率进行递增排名,第一名得3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2分。不达监管标准的该项不得分。

  5.拨备覆盖率(5分)。该项基本分2分。考核时点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达到监管标准(大于或等于150%),即可获得基本分2分;其余分值按拨备覆盖率进行递减排名,第一名得3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2分。不达监管标准的该项不得分。

  (二)贡献度指标(30分)。其中包括:贷款规模(5分)、贷款增长率(5分)、贷款投放利率降幅水平(5分)、民营经济领域支持力度(5分)、涉农领域支持力度(5分)、小微企业领域支持力度(5分)。

  1.贷款规模(5分)。总量得分(2分):考核时点商业银行贷款余额,某商业银行总量评分=(某商业银行贷款余额/所有投标银行贷款余额最大值)×2分。增量得分(3分):考核时点商业银行贷款较年初新增情况,某商业银行增量评分=(该银行贷款新增额/所有投标银行贷款新增额最大值)×3分。

  2.贷款增长率(5分)。按考核时点商业银行年度贷款增长率进行递减排名。第一名得5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2分。

  3.贷款投放利率降幅水平(5分)。按考核时点商业银行新发放贷款平均利率较上年降幅水平进行递减排名。第一名得5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2分。

  4.民营经济领域支持力度(5分)。增量得分(2分):考核时点商业银行民营经济贷款较年初新增情况,某商业银行得分=该银行民营经济贷款新增额/所有投标银行民营经济贷款新增额最大值×2分。增速得分(3分):按考核时点民营经济贷款增速进行递减排名。第一名得3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2分。该项指标负增长不得分。

  5.涉农领域支持力度(5分)。增量得分(2分):考核时点商业银行涉农贷款较年初新增情况,某商业银行得分=该银行涉农贷款新增额/所有投标银行涉农贷款新增额最大值×2分。增速得分(3分):按考核时点涉农贷款增速进行递减排名。第一名得3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2分。该项指标负增长不得分。

  6.小微企业支持力度(5分)。增量得分(2分):考核时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新增情况,某商业银行得分=该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所有投标银行小微企业贷款新增额最大值×2分。增速得分(3分):按考核时点小微企业贷款增速进行递减排名。第一名得3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2分。该项指标负增长不得分。

  (三)收益性指标(15分)。主要为商业银行存款利率。

  以同期限人民银行存款基准利率(以考核当日人行公布的为准)为基点,各商业银行投标利率高于基准利率即可得基础分7分,其余8分,按照商业银行投标利率递减排名,第一名得8分,从第二名开始依次递减0.2分。投标利率等于或小于同期限人民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的不得分。

  (四)服务质量指标(15分)。

  1.人行综合评级情况(5分)。A级得5分;B级得3分;C级得1分。

  2.系统排名情况(3分)。商业银行在全省本系统内综合排名前30%(取整)得3分,后30%(取整)不得分,其余得2分。

  3.支持工会业务工作情况(7分)。根据商业银行贯彻国家财政政策以及支持工会相关业务工作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章  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资金划拨

     

  第十五条  工会组织确认存款资金量后,中标商业银行应及时向工会组织报送该银行存款操作计划,计划中详细阐明上级银行将存款分配给支行存款量以及分配依据,原则上单一中标银行只能选择一家支行承担存款业务。

  工会组织复核后,应将资金及时划拨至存款银行支行。存款银行支行收到划拨资金后,应及时向工会组织开具定期存款证明,定期存款证明应载明存款银行名称、账号、存款金额、利率以及期限等内容。

  第十六条  存款银行应于存款到期日足额汇划存款本息至工会组织银行专户。

  第十七条  存款银行应按月向工会组织出具工会资金定期存款对账单进行对账。

  第十八条  工会组织可提前全部或部分支取定期存款,提前支取部分按支取时国家有关利率政策规定计付利息,未支取部分仍需按原协议规定的起息日、期限、中标利率、到期日还本付息。

  

      第五章  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工会组织负责商业银行参与工会资金存放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工会组织视情节轻重,采取提前收回中标银行的存放资金、解除存款协议关系、在一定期限内取消该银行参加工会资金竞争性存放竞标资格等措施:

  (一)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恶化;

  (二)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

  (三)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没有按照协议承诺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五)不能及时将到期存款本息足额汇划相关工会银行专户;

  (六)其他影响存放资金安全的情形。

  第二十条  工会组织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协议,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存款银行应加强工会定期存款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工会定期存款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领域,不得以工会定期存款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驻地机构如发现存放银行存在重大金融风险、重大违法违约事件、内控管理出现严重问题等情况,应及时告知当地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存款银行应向工会组织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工会组织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工会组织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二十四条  存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工会资金存放管理业务,造成工会资金出现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定期存款存放期间,如遇国家、省重大政策调整或统一要求归集资金,需要收回定期存款筹集资金时,工会组织将无条件提前支取定期存款,不予任何补偿。存款银行如撤销在当地设立机构,撤销机构前定期存款资金须退回工会银行专户,并按承诺的利率计算利息。工会组织有权对存款银行参与竞争存放工作、定期存款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独立检查,对于违规违纪行为,未履行职责的,工会组织将依照有关规定通报批评、取消存放资格等。

  第二十六条  评审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公正评选、保密、回避和廉洁等有关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间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可适时调整完善。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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