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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总工会关于对调整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有关事项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解决职工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的家庭生活暂时困难,减轻生活负担,2023年调整互助比例,增加互助二次补偿和职工家庭成员的救助,现将《晋城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2023年(十六期)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2312166583@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晋城市职工服务中心收,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职工大病互助政策调整(征求意见稿)”字样。
  3.通过电话将意见反馈至:联系人:王文文,联系电话:0356-2028879。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3月27日-2023年3月30日

  晋城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2023年(十六期)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开展全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工作,根据《晋城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范围和条件
  第一条 凡本市辖区内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在册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及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形成一年以上事实劳动关系的务工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按规定缴纳互助金,不接受个人的申请。
  各单位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的人数须达到在册职工的90%以上。
  第二条 各单位参加职工大病医疗互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能够反映本单位现有在册职工人数的有关报表或其复印件(人数以上年度9月底工资人数为准);
  (二)《晋城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团体申请表》;
  (三)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职工人员名单EXCEL电子版及纸质版文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市总工会在职工服务中心设立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窗口,各县(市、区)、集团工会设立代办处,各基层工会设立代办点。
  第四条 市职工服务中心对全市互助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审批、统一支付。
  第三章 互助周期和缴费标准
  第五条 互助期限为一年。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必须按期缴纳互助金。互助金一经缴纳,不再退还。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
  第六条 互助金原则上由职工个人缴纳。
  第七条 互助金每期缴费1次,一次性收取。逾期未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四章 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八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经费来源:
  (一)职工个人缴纳的互助金;
  (二)财政和工会的补助;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赞助;
  (四)大病医疗互助金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九条 大病医疗互助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社会监督。当年大病医疗互助金有结余转下一年度。
  第五章 互助补偿
  第十条 补偿种类:一是住院费用;二是慢性病累计门诊费用。
  第十一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内,因患病在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或经医保部门备案转院在外地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用达到互助补偿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
  本期大病住院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一次性住院费用或同一年度累计住院费用达8000元。最低补偿金额300元,最高补偿金额不超过30000元;补偿比例(审定补偿额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之和)不超过医保审核费用总额的98%。
  第十二条 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的职工,在互助期限内,因患医保部门确定的慢性病,且在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在一个互助期限内累计门诊费用达到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的,均可申请领取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
  本期慢性病门诊治疗互助补偿金起付标准为5000元。补偿标准为:在三级及其以上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累计费用在5000元一10000元(不含1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20%;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补偿总费用的25%。在其它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在上述补偿比例基础上,再分别增加两个百分点。最低补偿金额300元,最高补偿金额总计不超过10000元,最高补偿比例(审定补偿额与基本医疗统筹基金之和)不超过花费总额的95%。
  第十三条 同一患病职工在一年内,大病住院互助补偿金和慢性病门诊治疗互助补偿金两项只可享受一项。
  第十四条 在一年内,住院自付额达5万元(含5万元)以上,慢性病自付额达2万元(含2万元)以上,职工在互助金补偿的基础上,按自付金额的10%进行二次补偿。住院最低救助5000元,最高救助金额不超3万元。慢性病最低救助2000元,最高救助金额不超1万元。
  第十五条 在互助期限内,职工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原则上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以及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当年患重大疾病,年度内住院医药费用12万元(含12万元)以上;除医保报销、大病报销、保险支付、医疗救助和社会救助后住院医药费自付5万元(含5万元)以上;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次性救助。最高救助金额不超3万元。救助标准如下:
  住院医药费自付额5万元至8万元(含8万元)的,一次性救助1万元;
  住院医药费自付额8万元至12万元(含12万元)的,一次性救助1.5万元;
  住院医药费自付额12万元至16万元(含16万元)的,一次性救助2万元;
  住院医药费自付额16万元至20万元(含20万元)的,一次性救助2.5万元;
  住院医药费自付额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3万元。
  家庭月人均收入=(当年家庭总收入-当年住院自付费用)/12/家庭人口数
  第十六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金工作经费控制在总收入的1%以内使用。
  第十七条 职工申请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会盖章的《晋城市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申请表》;
  (二)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
  (三)提供医保部门出具的费用结算凭证。
  (四)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须提供当地医保部门确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手术报告、病理切片、血液检验费用凭证等检查报告单;
  (五)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职工申请家庭成员救助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书面救助申请;
  (二)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三)住院结算单据及治疗证明材料(如医生诊断、住院小结等);
  (四)所在单位工会出具家庭生活困难证明(如家庭成员就业情况、人均收入情况等);
  (五)申请表应由基层工会初审,所在县(市、区)总工会、经济开发区总工会、集团(产业)工会复审。
  第十九条 职工申请大病医疗互助补偿金应在医院最终出具医疗费专用收据或结算凭证之日起60日内,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后30日内。
  第二十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流动,可继续享受大病医疗互助至互助期满。
  第二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在大病医疗互助补偿范围内:
  (一)工伤、职业病、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打架、斗殴、吸毒、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引发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
  (三)医疗事故费用;
  (四)有欺诈、作弊行为;
  (五)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晋城市总工会职工应急救助办法》(晋市工发[2020]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晋城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1.救助申请证明材料.docx

  

2.职工家庭成员医疗救助申请表.docx

 

3.职工应急救助入户调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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